2005年12月1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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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名股东 好听不好当
股东权利无福消受公司负债连带赔偿
张罡 董轩

  某服装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手续中记载,股东为刘某和郭某,各出资30万元和20万元。但郭某一直未参与公司经营。日前,郭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查阅,行使股东权利。庭审中,郭某没能提供自己出资的证据。
   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,公司应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。郭某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明书,其仅凭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材料不能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。
    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,包括表决权、公司知情权等。出资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,郭某不能证明已出资,只能视为挂名股东,不能享有股东权利。
    依法理,挂名股东虽不能享有股东权益,但在公司资不抵债时,却应在其名义上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所以,人们应避免成为挂名股东。
    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。